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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百八十四章 阿云案,释经权! (6 / 14)
及至阿云十三岁,其母亡故,叔父为了节约开支,便将尚在服丧的阿云许配给了贫农韦阿大。
韦阿大相貌丑陋,行径粗鄙,阿云自是不肯从之,偏生叔父已经受了韦阿大的彩礼,退婚却是千难万难。
于是乎,阿云遂生杀人之心,并以斧头行刺,意欲杀了韦阿大。
结果,刺杀未遂,仅是伤了韦阿大,无奈逃之。
韦阿大贫农子弟,社会关系简单,县衙轻松就查到了阿云的头上。
阿云被抓,遂主动招供,具实以招。
单从案情上讲,阿云案并不繁杂,无非是叔父恬不知耻,小姑娘不满未婚夫,遂行刺杀夫的戏码。
但,政治往往会赋予一些小事件不一样的定义。
阿云杀夫,从头到尾,愣是判了两次,都还没有定论:
一判为县令决断,认为阿云是妻杀夫,构成十恶不赦之一恶逆,应判处斩刑。
二判为集贤殿直学士、登州知州许遵决断,认为阿云尚在服丧,不宜结亲,许配之事不该作数。
如此,也即意味着韦阿大并非是阿云的丈夫,亦非是未婚夫,不该以妻杀夫论罪,而是该以简单的谋杀罪论之。
相较于恶逆,谋杀罪却是要轻上不少,该罪减一等,判绞刑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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